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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7日,市政府發布通知,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,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和噪音污染,保定市制定出臺《保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》,將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 規定指出,全市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,嚴禁非法生產、銷售、儲存、運輸煙花爆竹。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,由主辦單位按照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有關規定,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,經公安部門審查批準后,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。 規定強調,違反本規定非法生產、銷售、儲存、運輸、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,造成國家、集體、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對違反規定的行為,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勸阻、制止和舉報。對舉報非法生產、銷售、儲存、運輸、燃放煙花爆竹的,經查證屬實按照公安部門相關規定予以獎勵。 該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2019年6月26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發的《保定市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》(保政發〔2019〕4號)同時廢止。(記者楊虎) 來源:保定晚報 |




